家校合作管理制度(6篇)

时间:2024-06-03 来源: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篇1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社会竞争加剧,高校对人才的培养方向必须朝着更为全面的目标发展,这也是教育改革的主要目标。为了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发展,高校在进行优化学生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加强对法治思维的应用,构建合理的学生管理工作规范,从而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员对法治思维理解不足

在法治思维下,要求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全面认识法治观念,但目前很多高校的管理工作者对法律相关知识了解不足,缺乏应有的法治思维意识,且由于传统高校管理工作形式的影响,很多高校经常将校园内部管理工作当成高校管理工作的重点,忽视了学生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在对高校学生进行管理时,常出现将很多法律规定混淆的情况,严重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进程。此外,很多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对于国家发展形势不能及时了解,对于自身未来发展方向也不明确,在管理工作中,仅仅执行领导下达的管理任务,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提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制度不完善

目前高校很多管理工作人员缺少法律知识,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律规定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造成高校现有的法治制度作用难以发挥,没有从根本上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虽然很多高校在法律上都享有自主办校的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实现与发展,与当前法治思维思想相背离。这些现象会造成很多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工作时,只按照高校内部的一些条文规定开展管理工作,没有体现任何法律规定要求,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对策

(一)加强对法治思维结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认识

高校之所以受传统教育管理理念的影响和制约,极大程度上是由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缺乏法律相关知识,因此,加强培养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推动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进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要在法治思维的管理形式下,运用法律观念去权衡管理高校学生,必须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法律综合素养。高校要在招聘管理工作者时提升条件,将高校管理经验丰富、法治认识全面的管理工作者纳入到高校学生管理团队当中,另外高校要定期对校内现有的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提升其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此外,应坚持法治思维下构建高校学生管理体系的核心原则,加强边界思维的培养,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定学校的学生管理章程,并对高校学生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按照规定逐步完成相应的管理工作,从而充分体现法治思维的程序正义原则。而法治思维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结合,也应注重学生管理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将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结合,从而完善学生管理工作的人性化观念,将高校育人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让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得到积极的响应。

(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

在法治思维下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因此,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要谨遵国家的法律政策方针,加强高校的法治建设工作,不断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在当前法治社会的发展形势下,高校必须要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结合校内发展实际情况,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不断自我提升、自我完善,发展本校特色学生管理道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在结合法治思维完善管理制度时,应认真分析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原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师生的建议进行调查采纳,坚持民主原则,这样才能在保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结合法治思维的同时,体现以人为本。为了符合现代化发展的需求,应保证校园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细化规章制度的细节内容,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同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应结合国家的法治方向,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述权和申诉权,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实现教育管理与教书育人的统一,引导学生依法遵循学校的法治管理工作制度,提高整体的学生管理工作水平。

三、结语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是我国发展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因此,高校必须要与时俱进,提升自身法治意识,充分认识到法治管理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法治校园环境建设,完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推动管理工作进程,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促进高校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余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对策初探[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1):30-32.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篇2

关键词:寄宿制学生管理特殊群体

策略

DOI:

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01.064

寄宿制学校学生管理中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教育为辅,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育人合力,形成家校育人的有效模式,推进农村学生进城之后的有效管理和学生各种学习生活的城市化进程,在学生习惯养成、心理沟通、心智成长等敏感热点方面取得良好成果,提高学生的人格素养、完善并全面提升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管理工作。但要做好寄宿制学校学生管理最值得关注的是部分特殊群体学生,这一部分学生占据了学生总体的将近三分之一,也深深影响到整个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管理。如何做好这部分学生的管理,对于最后整个寄宿制学校学生管理至关重要,尤其是加强家校合力形成,形成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别值得关注。

一、寄宿制学校特殊学生群体种类及其主要共性问题

寄宿制学生中主要存在的特殊学生群体大致可以分为家庭变故学生群体、留守儿童学生群体、学困生学生群体、问题生学生群体等。这些学生群体所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是远离家庭,在正常上学期间脱离父母的监管,缺少爱的滋润,心理上或自卑、孤僻,或存在一定的阴影,在管理中对规章制度的遵守、各种习惯的形成与其他学生存在一定的差距。他们由于心理的创伤或阴影容易产生叛逆和对抗,使教师、父母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家庭教育很难很好配合学校教育,容易根据特性形成团伙。这就导致对他们进行教育转化的周期性相对较长。部分学生远离父母,学校教育成效显著,回家后教育完全放松,形成一个教育的“真空带”,管理中容易产生屡教不改的刺儿头学生,教育需要一个长期过程。

二、对于特殊群体学生教育管理的策略

研究

我校是一所完全的寄宿制学校,学生来自于下辖的五个乡镇,全部为农村学生,学校规模大学生多,特殊学生群体问题明显。我根据多年来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调查研究,在管理工作中不断探索,形成了以下特殊群体有效管理的策略:

(一)全面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深入研究学生具体状况,分类建档有效管理

对于每一级新生首先全面做好摸排工作,对学生的家庭情况、父母进城务工情况、心理状况、学习状况、习惯形成状况、成长过程中的特殊状况进行全面研究,在详细了解基础上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认真将所有学生分类建档,为特殊群体学生管理做好奠基工作,提高今后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完善学校特殊群体学生沟通与管理的渠道,有针对性开展特殊群体学生管理

在学校中,在认真摸排分类归类建档的基础上,强化管理可以拓宽并完善学校对特殊群体学生管理的渠道。比如学校的心理咨询师、心理宣泄室可以成为问题学生群体、家庭变故学生群体的沟通教育有效渠道;问题学生导师制、一对一学习结对帮扶制的落实可以成为问题学生群体、学困生学生群体转化的有效渠道;“爱心妈妈热线”“悄悄话信箱”等可以成为家庭变故学生群体、留守儿童学生群体的教育沟通管理的有效渠道;班级QQ群可以成为班级学生间、师生间、家长与老师间沟通的有效渠道。对于特殊学生群体管理与沟通同等重要,必须加强渠道建设,真正做好做扎实工作,才能取得实质性效果,将沟通与教育管理双管齐下,多渠道多措施让学生完全敞开心扉,不断为特殊学生倾诉、发泄、宣泄寻找更为广阔的空间,提高教育管理的实效。

(三)整章建制,对于寄宿制学生管理制度化、常态化,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管理机制化

严格制定完善并落实好寄宿制学生管理的具体制度,从学生学习、卫生、安全、生活、就餐、就寝、如厕、返校等各方面制定并完善制度,管理中形成制度化管理;加强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管理的制度落实,学校拓宽并完善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管理的有效渠道与策略,必须加强工作落实,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应付了事,形成教育管理转化的常态工作与长效机制;学校与班级管理中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班团队建设活动阵地、国旗下演讲、道德讲坛等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定期开展教育大会、辅导大会,各特殊群体学生沟通交流会,使工作常态化。通过整章建制,不仅对学生管理制度化,也使特殊群体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将工作做成常态化机制性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四)完善家校育人合力形成,齐抓共管做好特殊群体学生管理教育

对于寄宿制学生的生活实情是五天在学校,两天在家中,一年内有两个假期在家中,所以在学校的管理教育成效是否能坚持,家庭教育也较为重要。在具体的管理教育中,家校能否很好配合达成共识,齐抓共管直接决定教育的成效,因此对特殊群体学生教育管理,加强家校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对学生管理的共识、针对问题齐抓共管共同落实管理教育制度、加强教育管理配合、定期开展家校访谈等要做好做实,不能抓在学校松在家中,留有教育的空白缺漏时间与地点。学校应引导家长真正配合学校的教育,尤其让一部分溺爱孩子、思想狭隘的家长真正理解教师的管理教育,形成教育的合力。班级可以建立班级QQ群,也可以建立班级家长QQ群,进行适时的沟通交流、互相学习。家校间第一时间将自己发现的问题和管理教育的心得与方法共享。

(五)对特殊群体学生实施“爱的滋润”,是治本治标加强管理的实质性问题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篇3

一、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目标分析

财务管理工作的实质主要是针对资金、资产等管理对象,通过协调处理资金、成本支出、经济效益、利润收入以及利润分配等几种关系,完成预期的财务管理目标。对于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而言,同样需要按照相应的管理原则,在保证实现自身教育科研等公共职能的基础上,完成必要的财务管理任务。现阶段,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为了保障高校的生存发展以及教育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必须进一步拓宽高校的资金来源渠道,保障高校具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开展教育及科研事业;二是对高校所接受的国家财政拨款以及自筹资金进行规范合理的配置、调拨和使用,尽可能实现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处理好与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产业合作单位等部门的经济关系,确保高校财务管理水平。总之,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高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充足,实现社会服务职能与经济效益的最优化,推进高校在教育体制改革中稳步发展。

二、高校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分析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高校教育体制改革,高等教育事业已经实现了质的飞跃,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工作环境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更加复杂繁琐。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以及办学机构的民营化,高校在师资力量以及组织结构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资金来源渠道日益多元化。这就造成了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以及工作难度加大,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国家财政集中支付、收支分类等一系列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后,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制度体系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三是高校本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在新的形势下高校作为教育部门的社会职能以及经济责任都发生了变化,高校的教育服务范围逐步扩大,科研产业化不断发展,给高校完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四是国家对教育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由于国家重视优先发展教育,因此无论是在财政拨款或在政策制定上,都充分重视扶持教育产业的发展。如何有效地利用国家的拨款或者是扶持政策,这就需要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妥善处理。

三、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国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制约了高校财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综合分析,财务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高校财务预算管理不规范。预算管理作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是实施高校财务控制的关键。但是部分高校在预算管理过程中,未能结合高校的实际财务情况、发展计划制定科学的预算编制计划,甚至出现部分高校附属产业的财务管理未能纳入预算管理。此外,在高校预算的执行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预算编制计划执行,部分管理部门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主观随意地调整预算计划,而且针对预算计划也缺乏相应的考核管理,导致预算编制计划失去了原有的约束力;二是高校财务内控管理不严格。财务内控是保障财务管理工作按照相应的标准与程序正常开展的关键,但是部分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对财务内控工作缺乏全面的认识,内控管理体系不完善,内控工作制度缺乏。一些高校虽然设置了全面内控管理机构,针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控制监督,但是内控控制意识差,在内控管理中不能坚持原则,导致内控工作形同虚设,难以形成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三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较低。信息化技术已经成为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部分高校管理者认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不属于高校的主要职能部门,因而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足,导致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体信息化水平较低,对于一些财会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共享利用方面效率低,导致财会信息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高校资产管理不规范。虽然国家实施集中采购制度后,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得到了有效的规范。但是部分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对于资产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相当一部分高校没有针对学校内部的资产管理成立盘点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不清晰,固定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建议

1、革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高校财务工作方式

实现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全面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制度和工作内容,同时不断拓展财务管理对象,建立一个全面、高效、运转顺畅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不断改进财务管理方式,尽可能实现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精细化以及规范化。

2、强化高校财务预算管理

预算作为高校经济活动的依据,也是规范约束高校财务工作的基础。因此,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树立全面预算管理的概念,通过建立预算管理模式,将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遵循国家相关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高校自身实际情况,统一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及编制方式,开展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预算的编制计划,应该在全面总结分析高校的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将高校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资金管理以及资产处置等纳入预算计划中。对于预算的执行,则应该按照不同的院系或者部门,将制定的预算管理目标经过分解后,具体落实,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地分析调整预算计划,保证预算管理水平科学有效的提高。

3、借助信息化技术实现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处理技术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已经成为新时期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涉及机构部门较多,对于财务会计信息数据的标准要求也较高,在高校内部顺利地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资金控制,必须借助信息化技术。首先应该为信息化的财务管理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并利用先进的财务信息处理软件,建立时效性强、信息利用效率以及共享水平高、财务信息处理能力强的信息化财务处理系统。

4、重视高校财务内控管理

内控管理作为监督评价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高校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因此,在高校财务管理内部应该建立全面的监督以及评价机制,建立以高校财务内部审计工作为主的内控管理制度,不断强化高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此外,重视高校财务风险管理控制,将高校的整体负债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内,避免由于过度借贷造成高校资金周转困难,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应该建立必要的财务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评估以及风险控制为一体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

5、建立高水平的高校财务管理班子

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财务工作质量,因此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革新必须建立高素质的财务工作团队。选取业务能力强、理论知识全面的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工作,同时针对不同的岗位明确岗位分工与职责权限,明确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目标,并针对财务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现财务管理工作团队业务水平的提高,促进财务管理工作高质高效的开展。

6、完善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评价考核

为了准确地反映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应该建立全面的高校财务管理评价考核体系,进而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管理、自筹资金、预算管理、资源配置、内控监督等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对于财务管理工作评价指标的选取,必须保证客观、公正、能够准确反映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并为管理部门调整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措施提供合理的参考。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篇4

关键词: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创新

一、中小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明确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能力与责任意识。依照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应将具体管理中小学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全面负责中小学的公共管理工作,激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管理学校的制度做出适应性的安排和决策,使其更好地回应当地人民接受良好基础教育的需求。面对全国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情况,为地方政府发展和管理基础教育提供支持与帮助,加强其行政能力与尽责意识,通过双方的合作来达到基础教育的国家目标。

其二,明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统筹能力。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管理权主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来行使,而不能进一步下放到县级以下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能力,突出其在处理相关教育事宜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地协调财政、税务、规划等政府部门对教育的管理工作,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中小学行政管理制度。

其三,明确行政管理权是公共管理权力,依法对中小学平等行使。wwW.133229.cOm中小学因不同的举办性质而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政府在行使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时,必须依法平等地行使,不能有歧视和不公正现象。为此,应该统一对公办中小学和非公办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机构,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来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并按照一视同仁、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对待不同类型的中小学。

其四,明确行政管理权是有限的法定的,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的法定权利。行政管理权是法定的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的管理权,其特点是有限的强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是强制的,如超出权限范围变成无限的,则是违法的、会被强制的。地方政府在对中小学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合法,绝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定权利。从行政管理权与法定权利而言,行政管理权应是对法定权利的保障权,法定权利规定着行政管理权的边界。因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明晰行政管理权的法定界限,明确对中小学相关主体权利的保障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定权利。

二、中小学的举办制度创新

其一,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与对称性。目前的法律对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比较简略,法定权利仅有一项,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法定义务也仅有一项,即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法律对举办者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既不利于保障举办者权利,也不利于约束举办者权利的过度使用。法律仅对国家作为举办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了办学经费来源、标准与办法,对国家作为举办者保障办学经费给予了征税、收费等相应的权利,但对非国家的举办者如何筹措经费没有相应规定。这既不利于依法规范这些举办者的筹措经费行为,也不利于这些举办者依法筹措经费,不能为举办者更好地筹措学校经费提供法律依据。

其二,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及其责权。公立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在代行国家作为举办者的责权,但是法律对于各级政府在举办中小学中的责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安排。从责任来说,各级政府如何分担作为举办者的投入责任,如何明确各级政府分别作为哪些学校的举办者,特别是如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责任;从权利来说,各级政府如何行使对举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如何分享在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如何行使这种决策权等。同时,作为举办者的政府在行使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时,如何与作为公共管理者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相区分,两者的界线在哪儿。这些根本性的问题,都需要法律或政策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从而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的投入责任,为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提供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同时为各级政府合理分享对公立中小学的内部制度安排上的决策权提供依据,使公立学校在更好地体现中央利益的基础上照顾到地方的利益。

其三,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资格。从法律的原则规定上,任何合法的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但从中小学的性质及设立学校的法律标准来看,这种成为举办者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不是一种无限或绝对权利。法律应对自然人或一般组织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程序、标准、条件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从而对权利进行明确的法律限制或规定。这样,既可为那些想成为举办者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也可为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合理合法地设置和管理中小学提供制度保障,也为这些非公办中小学的长远发展提供一种制度保障。

其四,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形成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激励。由于教育的公益性质、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国民性质,举办中小学本身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如何从制度上激励和吸引非政府的举办者积极举办非公立中小学,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举办基础教育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权利和责任。法律也规定政府鼓励非政府的各方举办教育。这就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要尽到鼓励的责任,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激励。这种激励既可以是非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荣誉、名声等,也可以是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财政奖励、财政补助等。应该说,政府作为中小学的举办者和非政府中小学的举办者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政府作为举办者没有权力排斥非政府的举办者,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也没有权力对非政府的举办者采取歧视或不公平政策。

三、中小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通过决策制度安排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最为基本的一点就是要体现举办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举办者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对股东利益的保障制度,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应有三个基本要素:(1)解决谁有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举办者会议或举办者代表会议作为最高权力组织,由它来决定决策权的分配、行使制度,最为基本的是决定决策权的代行机构方式及组成;(2)解决如何行使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学校董事会或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策制度安排,包括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代表举办者会议具体行使有关学校的决策事宜;(3)解决如何监督决策权行使问题,一般应是学校监事会或学校设独立董事方式,代表学校举办者利益监督代行决策权的机构或个人的决策权行使。现代学校制度的决策制度安排因其举办者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安排,但其基本的安排应使决策权合理配置、高效运行、监督有力,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体现举办者办学思想与办学理念。由此来看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应明确中小学的具体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明确举办者拥有的决策权以及决策权在学校内的具体行使方式,将举办者利益通过决策制度安排内部化,从而保障国家作为举办者对中小学所持有的理念与办学目的。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首先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合法的决策权安排,其次也应明确决策权在举办者间的分配、明确代行机构及监督方式。具体而言,对于举办者是个人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科学与民主问题,防止个人过度集权;对于举办者是多人或多个组织合作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合理分配问题,防止无法做出决策。

其二,通过执行制度安排保障法人利益。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应该是继续完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明确的执行权力以及组阁(安排校内管理权力制度)的权力,改善其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使其充分代行国家对于学校的内部运作权,推动学校发展。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安排也应是完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选任、执行决策以及业绩考核制度,明确校长管理学校事务的相对完整的权力,避免决策者越权和过分干涉校长的执行权。

其三,通过监督制度安排保障成员利益。现代学校的监督制度安排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决策权上有相应的监督安排,这种监督安排是代表学校成员的利益的监督,从决策上保障成员的法定利益,一般而言采用学校成员(教师、学生)代表进入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的方式或专门享有监督权的方式来安排。二是执行权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对校长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安排更多的是让学校成员或代表参与管理,或是落实法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的安排,保障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不侵犯教师的合法权利。三是成员权利日常保障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一种常设组织或监督专人,是日常保障、补偿、救济成员合法权利上的监督安排,主要负责对日常管理行为中出现侵权时做出一种迅速反应,发挥权利补偿与救济保障作用。

其四,通过督导评估制度内部化安排保障公共利益。学校制度安排中除了通过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学校举办者制度来保障学校的公共利益外,更为重要的是将社会或公众对学校利益的要求内部化,使学校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过程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和发展的过程。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安排要体现和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有如下基本安排:一是在决策制度、执行制度与监督制度安排上有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一般而言是指社区或家长的代表者在学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上有参与机会。二是在学校运作的过程中有公众参与的机会,也就是学校对社区或家长是开放的,家长能及时获知孩子的教育教学情况,能参与和选择对孩子教育与学习的某些活动。三是社会专门督导机构代表公众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能成为激励和约束学校办学行为的依据,学校形成接受社会专业评估的负责文化与及时反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陈桂生.“学校管理体制问题”引论[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21(1).

[2]全国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专业委员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c].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1997.

[3]顾明远.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d].中国教育学会第16届学术年会,2003.

[4]李继星.关于现代学校制度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d].中国教育学会第16届学术年会,2003.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篇5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一、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就是指高职院校师生员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准则,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学校事务,保证全校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无规则不成方圆,在高职院校的管理中,注入法治的因素,是为国家培养法治人才的前提需要。随着现代学校管理活动的深入和复杂化,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多元化,法律在办学过程中的作用日见凸现。学校如何应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与各级领导、与社会及周边环境、校际之间、与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的关系?法律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既能规范教育者的行为,不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教育者自身,免遭他人侵害。学生管理背景改变的需要近年来,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法制环境的变化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仅靠现有的各项规定显然不足以规范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因此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在立法上予以相当的补充和支持,增强其内容的可操作性。学校改革引起高校与学生之间角色关系变化的需要随着学校改革的到来,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已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变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高校与学生之间,既有“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又有“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一方面,被管理者要服从管理者的管理,另一方面,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直接还存在着互相协作与支持的关系。高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中,明确的规定了学生的义务,这就要求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积极配合法治工作的开展。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需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国家越来越要求复合型人才的出现,学生是一个民族素质的最高代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力军,理应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者。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一直被视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瓶颈,积极探索适应时代要求的高校学生工作管理模式显得十分迫切。

二、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不利因素分析

(一)传统观念影响

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突出教师的主导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观念深入人心,教师对学生来讲神圣不可冒犯,而学生权利被抹杀,没有自主的选择权和发言权,教育中形成一种被动式接受,对学习难以产生积极性。有人认为在学校管理中注入法治因素完全没有必要,学校的目的就是教书育人,至于法治建设那是国家的义务,这一点上有绝对的误区。还有人认为,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在实践中就是学校用法规治理老师和学生。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往往只注重有效性,而忽视了对其合法性及对被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忽视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管理规则存在问题

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处分程序简便化,不透明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于违法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在给处罚时的定义一般都是违法了学校的法律法规,而在阐释其具体违法哪条法律法规时却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就导致即使学生犯错了,也不能清楚的意识到自己错在哪里。这就导致所有与学校管理者背道而驰的理念都被扣上了违纪的帽子。

(三)程序及救济方面的问题

在程序及救济问题方面,高职院校可谓是冠冕堂皇。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表示:“学生对学校给予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理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然而,在现实中,当学生受到学校的严厉处罚时,如果对学校的处罚不满,通常都不知道通过怎样的途径去进行申诉。在对高校的一百人进行问卷调查时,我们发现,百分之八十的人都不知道自己对学校的处罚不满时,还可以进行申诉。当问及申诉的地点时,更是一无所知。

三、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体制问题

现有的管理条文,其内容多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宏观规定多,条文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更有许多领域没有涉及,造成明显的法律空白。学生管理执法不严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虽然在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但可操作性不强,如在考试中违法乱纪现象层出不穷,但针对这种现象一般学校都只采取的是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有的甚至因为这是小行为,通过走后门的形式取消学校对其的处分,明显力度是不够的,这就不能在一定意义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也许在学校看来,只要不发生什么杀人放火的事情,那就不构成事故,因此在执法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与问题。学生管理程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学校执行法治管理的效果,漏洞使这种法制缺失更加严重。

(二)学生管理的立法缺陷

1.学生管理立法冲突严重

高校在管理和处分学生时,往往把校规作为直接依据。严重忽视了公民的义务,这就有宪法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宪法规定,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而宪法既赋予了公民应有的权利,也保障了公民应该享有的义务,因此学校在管理立法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权利。从体系化的角度看,当前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但是,基本框架已经初见端倪。学生管理立法体系不完备高校在行使管理权时立法体系不完备,缺乏正当的程序。可是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中,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些。学生管理序立法缺位,学校在制定这些制度时,往往只是考虑如何控制学生的行为,至于学生的权利、尊严、心理成长和精神发展则考虑不多。实行教育管理的程序控制。在许多国家的现行法制下,每个公民都可以对政府采取法律行动,以此对抗政府制定的对己不利的教育政策,从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法庭通过对教育决策的监督来获得对教育的控制,干预政府和教育机构的事务。

2.校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

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只强调学生“应该”、“不得”,而忽略学生“有权”怎样。对学校则强调“可以”,“有权”,而全然没有“不得”等限制性的词语。这就相当于在法律中只赋予了公民义务。而没有给公民享受其应用的权利,似乎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只针对学生,只有学生违法乱纪。试问,在学校教育中,难道就不存在管理者或者老师违法乱纪的行为吗?只规定了教师不得殴打,体罚学生,那么如果殴打,体罚了怎么办?在诸如此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正当程序与学生权利救济欠缺学生的正当程序应该加以维护,学生的权利救济,听证权,申诉权都属于正当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换言之,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

(三)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

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学校管理理念陈旧。传统的高校管理工作正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

四、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治缺失的改善策略

(一)管理理念法治化

法治化是学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在实践过程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暴露出来,因此,作为高职院校的管理者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以避免问题的发生。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体现人文关怀与法治理念,加强大学生的自我教育理念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领跑者,应是继承和创造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优秀青年。

(二)管理依据法治化

1.法律优先

在高职院校的管理中,应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并对现有法规进行整理,出台保障学生权益的法律,建立一脉相承的法律体系。还应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规范学校和学生的各种行为,在面对任何问题时,都做到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保证学生管理规范,合理合法校纪校规是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关于学生权利规定的重要途径。

2.合理性原则

高校对于学生的管理还存在着大量的自由空间,因此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仅要合法,还应当合理,这里的合理是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治精神。

(三)管理程序法治化

1.完善听证制度

在做管理条例的同时应该征求学生和意见,多与实施的当事人做沟通,使得制度更合理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2.完善申诉制度

学校可以设立专职的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学校应关心学生的心理诉求,倾听学生的意见,解答学生的疑问,及时纠正基层管理者的违法行为;校内传媒要客观、公正,不得夸大或缩小事实,误导大家的认知;学生、学生团体等的建议和批评应当有正当渠道并确认为正当行为而不应受到非法追究。

3.构建教育仲裁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完善学生的权利,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因此,学校应构建教育仲裁机构,完善仲裁制度。

(四)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之间进行合理联系

1.将校内申诉为前置程序

学校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利益,当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将校内申诉作为前置程序,那样不仅将法治公平。透明化,而且成为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渠道。

2.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问题

学生管理法治化与道德建设相结合高职院校管理的法治化是运用法律的思维模式来管理高校,追求法律精神所体现的公平和正义,积极为师生服务,这就要求高校管理者转变管理观念,师生增强法律意识,主动依法行事,一切皆以法,作为行动的最高准则。而在高职院校的法治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将法制化与道德建设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高职院校真正走上管理法制化的道路,从而推动高职院校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是高等教育法治化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只有加强高职院校的法制管理,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参考文献:

[1]曹洋.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难点与对策.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2).

[2]王晓燕.自我管理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不可缺失的基本环节.科技咨询导报.2007(22).

[3]李宁,李帅.以人为本观念在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实践.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8).

[4]时立文,谢群.谈如何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陶瓷研究与职业教育.2007(3).

[5]李小芬.新形势下高校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7).

家校合作管理制度篇6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地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工作思路。但是从总体上看,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现就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学校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教师、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需要依法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依法治校既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也是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保障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是: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一)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简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要依法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要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要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要依法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并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校董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要保证学校的发展规划、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完善学校内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健全监督机制,依法管理好学校法人财产。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中小学要积极推动社区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推进家长委员会的建立,明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为家长、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以及教育部、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要把法制课列入中小学课程,把法律知识作为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必修课内容,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要建立健全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制度;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学校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培训、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校长、教师考核和学校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学校要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准和法律素质。加强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教师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的案件,学校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追究责任人、校长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或者漏报。

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小学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领导

依法治校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进行长期的实践和探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依法治校作为促进教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作用,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部门建立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商、检查评估的协调机制,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各职能机构自觉按照依法行政的,履行对学校的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形成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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